2019年度中央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利用海外资信服务,参加国际性展会。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
(二)《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
(三)《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四)《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委有权对资助金额、资助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及注册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款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款。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如资助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提交收款收据。
同笔同张发票(单据)资助金额,原则上二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能≥实际支付金额。
四、资助标准
(一)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二)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已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 2017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不包括0美元进出口额。
3.近五年(2013年—2017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费用,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资信服务费用,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用。
国际性展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且已列入《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18年版)》(详见附件1)。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支付发生总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内容
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其中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展会结束时间为准。
七、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登录商务部申报系统在线填报《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具体材料
①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发票或单据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与境内或境外组展方签署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④组展方招展通知或邀请函件复印件;
⑤展位现场图片(A4纸打印、标注展位编号、清晰显示参展人员和展位情况)。
八、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
网络受理时间:2019年;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
(三)咨询电话:0755-8215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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