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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组建/提升)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9-06-13丨点击量:1111

2019年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组建/提升)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及方向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
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二)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
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三)《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四)《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
三、资助标准和方式
(一)资助标准
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实际总投资(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且仪器设备投入不低于总投资的50%)的20%给予资助,组建和提升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组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组建项目资助必须在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以市经贸信息委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下同)后1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前2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组建项目资助只能申请1次。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1年后,申请单位可以申请提升项目资助,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二)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A)建设资助类:
1、新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a、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作2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位于公司注册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域内。
  (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序号

行业类别

连续2年年产品营业收入总额

连续2年年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授权的专利

1、未来产业
 2、战略性新兴产业
 3、其它产业

1亿元

500万元

600万元

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或5项软件著作权。

建筑业

15亿元

3000万元

600万元

1项国家级工法(近四年内完成),或5项省级工法(近两年内完成)。

2、通过市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本年度研发、经营状况等进行的审核。
(B)提升资助类:
1、考核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考核合格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2、经市经贸信息委批准备案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3、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已完工。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
(二)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三)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经贸信息委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资助1次;
(四)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五)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五)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项目投入明细清单(具体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等佐证纸质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技术中心资助项目);
六、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
3.咨询电话:0755-8215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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